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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6-12-07 10:59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土地上使用政府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在学校党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长总负责,分管副校长主持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基本建设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计划、立项与前期手续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编制校园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应先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拟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具体意见,经其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基建处,基建处据此并结合校园土地利用及规划情况提出初步建设方案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总投资额的审批程序均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 校内立项完成后,基建处应严格按照程序向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基建项目应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城市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核、建筑节能审核、消防审核、人防审核、绿化审核、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建设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均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每年下半年由基建处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和项目申报文本,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批复。每年上半年由基建处编制上一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变更,确保在省发改委批复的投资概算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附件1)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按照《基建项目

工程款支付制度》(附件2)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竣工工程决算初审工作,审计处负责竣工工程决算终审工作。基建处根据审计报告及施工合同办理竣工结算。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基建处应积极配合,做好基建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均应严格按《武汉轻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办理规划和建管手续的相关规费、工程咨询报告编制费、节能报告编制费、环评报告编制费、地形图测量放线费、地质勘查报告和施工图审查费、防雷设计审核及检测费、桩基检测费、室内环境检测费、外墙红外线检测费、消防竣工验收检测费、环保验收监测费及其它政府有关工程质量与验收的强制性检查项目,可不进行招标,由基建处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建设期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定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均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使各参建主体在合同及相关法规的约束下有序工作。

第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提供项目设计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地形图、规划条件、设计要求以及水、电、气等基础性资料。负责配合设计院优化设计方案,节省工程造价。督促设计进度,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基建处负责审核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督促监理公司配齐配足监理工程师,支持监理公司的现场管理,以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及安全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条 基建处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各参建主体的行为,协调处理建设工程中的各种关系,办理建设手续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及签证。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由基建处依法组织工程项目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房屋整体移交资产处管理。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由基建处依据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返修。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应按照《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附件3)的相关规定,由基建处负责办理资料归档、移交及工程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2、《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制度》

3、《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附件1:

基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变更是指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超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之外发生的增减工程内容,主要包括:

1、因设计缺陷而产生的变更;

2、因施工现场条件、地质条件等与合同约定不符而产生的变更;

3、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缩短工期而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所产生的变更;

4、因技术规范更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等政府性因素所产生的变更;

5、因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而产生的变更;

6、因工程使用材料的品牌、规格等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变更。

第三条 工程变更的确认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设计变更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必须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尽可能优化。

第四条 工程变更所产生的增加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1、增加费用在5万元以内的,由基建处按处内程序集体研究后决定;

2、增加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由基建处与学校招投标监督小组共同会商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五条 工程变更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或化整为零规避监督。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办理程序

1、在施工过程中需发生工程变更时,应先由基建处工程管理科估算变更后的增加费用,再按第三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需要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性意见的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经基建处确认后发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

3、不需要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性意见的变更,由基建处发工程联系函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或由施工单位按签证单格式填报签证内容经监理单位和基建处会签后实施;

4、涉及隐蔽工程的签证单除监理单位和基建处会签外,还须审计处认可签字。

第七条 基建处工程管理科具体负责工程变更的管理,应当对工程变更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后提交处办公会。处办公会经集体研究后决定5万元以内工程变更的确认及5万元以上工程变更的上报。

第八条 下列情形的工程内容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2、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3、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4、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的。

 

 

 

 

 

 

 

 

附件2:

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项目工程款的支付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款支付必须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流程

1、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编报工程量报价清单及项目经理签章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监理单位审查后出具总监签章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3、基建处施工管理员、工程管理科科长、副处长、处长审核签字认可;

4、施工单位开具正式发票;

5、基建处施工管理员、工程管理科科长、副处长、处长签字;

6、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校财务处长审核后支付。

第四条 工程结算款支付流程

1、施工单位提交经审计处签发的结算报告书及结算款支付申请表;

2、工程管理科初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情况后移交计划与档案管理科,计划与档案管理科检查资料合格后签署意见;

3、工程管理科施工管理员、科长审核结算款支付金额并签字认可;

4、施工单位开具正式发票;

5、基建处施工管理员、工程管理科科长、副处长、处长签字;

6、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校财务处长审核后支付。

附件3

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武汉市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建工程档案是重要的工程技术资料,是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历史凭证,是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管理、维修、改建、扩建的依据。

第三条 基建工程档案工作接受学校档案馆的业务管理和武汉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由档案资料管理员管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四条 档案资料管理员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规和学校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努力学习档案工作专业知识,尽职尽责,认真做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2、认真落实档案管理工作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利用等五个环节。

3、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按时做好向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工作。

4、定期检查档案装具及案卷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 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立项、报建、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决算等各阶段归档材料的收集工作。承担相关工作的处内工作人员在工作完成后应当立即向档案资料室移交归档材料。

第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员应当及时了解各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有关负责收集归档材料的工作人员及时移交归档材料。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已收集好的归档材料时,需按档案保管利用的规定办理借用手续,并限定使用时间,用完后及时归还。

第八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收到归档材料后必须随时整理、分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条 已整理好的归档材料应使用专用的装具装好,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存放在专用的柜子里,建立归档材料检索,取放方便。

第十条 处工作人员查阅或复印工程档案,须经处领导批准,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在档案资料室内进行。查阅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翻阅与所查内容无关的案卷,严禁涂改、毁损、抽拆和改变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个人查阅或复印工程档案,须经处领导批准,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档案的原件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的,校内单位、个人要说明借阅原因,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员要坚持每月清理档案借阅情况,到期未还的,及时催还;问题突出的,及时报告处领导,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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