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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
2016-12-09 09:36   审核人:

一、申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申请人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函

3.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4.县(市、区)属项目,由拟建项目所在县(市、区)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初审意见;

市(州)属及直管市(林区)项目,由拟建项目所在市(州)及直管市(林区)出具规划选址初审意见;

跨县(市、区)项目,申请人需提交由相关县(市、区)及市(州)规划部门分别出具的规划选址初审意见;

跨市(州)项目,申请人需提交由相关市(州)规划部门分别出具的规划选址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需附:

1、市、县规划部门提供的本项目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用地位置图

2、市、县规划部门提供的本项目用地范围图(在准确反映意向选址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1:

5.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拟建方案总平面图

6.若属审批类的项目,需提交省发改部门出具的拟建项目年度计划或规划,项目建议书批复

7.属备案类的项目,由拟建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证

8.以下两类项目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乡、镇)总体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国家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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