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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须知
2022-12-30 09:46   武汉市民防办公室 审核人:

一、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武项审改办[2018]9号)的相关规定,武汉市现阶段人防报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手续办理应在规划许可之后、施工许可之前的时间段内及时办理完成。

二、武汉市现阶段人防报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执行文件是《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

三、依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的规定,武汉市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6%的标准建设。

四、民用建筑的认定标准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四十五条执行,该条的原文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应该以关键词“非生产性”来准确认定“民用建筑”。工业厂区内的厂房、新型厂房、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可认定为工业建筑;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楼、食堂、澡堂、综合楼、商业、娱乐、公寓、会议厅、配电房、门卫等等则应认定为民用建筑。

五、依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严格实行“应建必建”,符合建人防工程条件的项目均应该设计配建人防工程。

说明:1、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项目允许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凡报建项目设计有普通地下室的,不能视为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和建设成本不合理,必须依法修建人防工程。

六、依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如报建项目分期实施,各期应该分别同步修建人防工程为宜, 也允许将后期应建的人防工程提前配建,例如可在报建时间第一的那一期(不一定是项目名称的第一期)集中设计修建整体项目全部应建的人防工程,但不允许颠倒以上次序。

严禁建设单位未经办理人防报建手续擅自将报建当期应建的人防工程缓建在之后某期;严禁建设单位未经办理人防报建手续擅自不建人防工程而改为缴费;否则将视作逃建人防工程的失信行为,市(区)民防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联系市房产局,列入建设单位失信“黑名单”进行曝光并实行联合惩戒。

七、武汉市现阶段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审批证照的名称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详见一次性告知书。

八、根据《市城建委、市公安消防局、市民防办关于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8]68号)的规定,武汉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其中包含人防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市民防办联合市建设局对人防审图工作开展监督和检查。

九、根据《市城建委 市民防办关于在联合图审阶段同步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9]5号)的规定,对未取得人防审批证照的项目,联合图审窗口不得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图审合格通知书。

说明:依据该文件,新报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时,无论是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还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均须先见人防报建审批证照再发出审图合格证。人防报建审批具有政策性审批的性质,是必不可少的一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房产部门办理项目产权证时也须见此人防报建审批证照,施工图联合审查单位的纯技术审查不能替代人防部门的政策性审批,即所有的新建项目都必须即及时办理人防报建手续,都必须及时取得人防部门出具的人报建审批证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凡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人防报建审批由市民防办负责实施,在“市民之家”综合窗口或人防窗口报建;凡各区规划局审批的项目,人防报建审批已经全权下放到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在各区行政审批局人防窗口报建。

另外,“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己全部全权下放至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具体实施审批。

十一、人防工程设计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范围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不低于以下标准:甲类人防工程、防核武器等级六级、防常规武器等级六级、防化学武器等级丙级。单体面积达到18000㎡以上的大型单体人防工程方可考虑设计1个物资库单元。2022年2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按照《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1]3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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